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2005.11.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解 析: 如果说从“环保”的角度讲,免税是有道理的,无论是掩埋、焚烧、净化、再利用,都属于提供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既然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该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个人观点---毕竟没有国家局考虑的周全。 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