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59号 2005.4.05 提示——依据国税发[2005]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05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即出口上述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 上述规定的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月1日前出口的以黄金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凡黄金原材料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80%以上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供货企业与出口企业的交易有无异常之处、供货企业进项发票是否正常及纳税等情况,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