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769号 2006-08-15 税屋提示—— 根据国税发[2009]45号 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本文第一条自2009年3月18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关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失效] (二)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0栏内容? 填报第10栏时,准予抵扣项目无减税优惠的按10=5×9的逻辑关系填报;准予抵扣项目有减税优惠的按10=5×9(1-减征幅度)的逻辑关系填报。目前准予抵扣且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减征幅度为70%. (三)修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内容? (四)关于第26栏填报问题? 全额免税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填报,减征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26=3×4×减征幅度” 填报,目前有减税优惠的项目为石脑油、润滑油,润滑油、燃料油减征幅度为70%。(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45号文件规定,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附件: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纳 税 编 码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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