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541号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

2009-7-29 00:00 查看: 191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5-3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54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已失效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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