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72号 2006-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的文件精神,总局对截至2004年底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发布了一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税发〔2006〕62号)。同时,对于总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近期对外发布第二批清理结果。按照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将集中开展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税收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税收制度建设中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许多规范性文件在内容方面年久失修、重复交叉,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合时宜,有些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些纳税人在近年来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中对此提出了异议,基层税务机关对此反映强烈,税收执法中存在的制度风险有所增加。因此,在各级税务机关中开展一次集中、彻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通过此次集中清理工作,要摸清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底数,找出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解决方案,使现行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化、系统化。同时,借助此次清理工作契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税收行政立法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一套日常的税收立法评估机制,使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二、清理工作的任务、方法和安排? (二)清理标准? 2.简洁性:即被清理文件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重叠、重复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3.规范性:即被清理文件或其中条款与其他文件是否相互矛盾、冲突或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 (三)清理方法? 本次清理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先理后清”,即应当在上级税务机关公布的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先理顺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各种规定的关系,对照清理标准查找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在不同税种的清理工作中,可以按照该税种的税制要素将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分类,然后确定其中某一个基本规定较为全面的文件为清理基础,以此文件为基点按时间顺序向前或向后逐条清理。在清理过程中,要对某类问题做出规定的不同文件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得出准确的清理建议和结论。? (四)清理工作进度安排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 2.及时研究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对清理出有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暂时由于条件不够成熟等原因不能宣布废止或失效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紧研究,提出修订或完善的建议,尽快制定发布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替代。 3.积极提出清理建议。对清理出有问题的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同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如发现上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确保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化。 4.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填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党政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于2007年6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和上述四个附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其中,附件1、2、3只报省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附件4应包括省、市、县(区)各级党政部门制定的所有涉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要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组长,各业务处室的主要领导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部署、督促清理的各项工作及任务落实情况,及时协调各部门意见。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负责组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抽调各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临时性的专门工作班子,为清理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在清理工作中,不仅要重视本机关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清理意见,还要注重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努力使清理意见达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三)要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干净、彻底。要仔细梳理,将所有本机关单独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要特别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要做好清理意见的分析评估,力争使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保证全部税收执法依据的现行有效。为确保清理工作的质量,总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清理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四)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评估机制。要认真查找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原因分析,在充分总结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总局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改进税收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通过开展此次清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总结清理工作经验,对清理的方法、内容进行梳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定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评估机制,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