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5]173号 2005.10.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本条失效]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失效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