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73号 2006-12-05 河北、山西、安徽、江苏、广东、云南、贵州、四川、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18笔呆帐损失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项目清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