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5号 2006-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广西、宁夏、青海、甘肃、吉林、重庆、大连):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保险公司更名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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