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总局互联网站局长意见箱信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5]21号 2005.5.18 局内各单位: 二、意见建议类的信件,送主管单位参考。网站工作人员将信件分送情况回复来信人。来信留有通讯方式的,直接回复本人;未留通讯方式的,不回复。 三、举报偷逃税和投诉税务干部类的信件,分别送稽查局、监察局处理。稽查局和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结果送网站工作人员进行回复。来信留有通讯方式的,直接回复本人;未留通讯方式的,不回复。 四、反映基层工作问题类的信件,由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送总局网站工作人员进行回复。来信留有通讯方式的,直接回复本人;未留通讯方式的,公开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