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2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河南、河北、山西、辽宁、山东、福建、江西、云南、陕西、内蒙古、甘肃、新疆、青海、江苏、广西、湖北、吉林、黑龙江、安徽、四川、湖南、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六、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3.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4.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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