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0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河南、山东、湖北、湖南、辽宁、黑龙江、福建、四川、陕西、江苏、云南、广西、江西、河北、海南、吉林、浙江、安徽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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