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81号 2006-12-29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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