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税函[2006]1306号 2006-12-31 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上述2家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2家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2家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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