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10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1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江西、陕西、内蒙古、云南、河北、河南、安徽、宁夏、广西、海南、广东、湖北、四川、湖南、浙江、辽宁、吉林、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厦门、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证券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4.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5.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8.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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