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9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3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云南、山东、河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安徽、海南、陕西、甘肃、福建、江西、辽宁、吉林、黑龙江、贵州、四川、江苏、浙江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证券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证券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证券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4.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5.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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