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属于其中的取消项目之一。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总局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同时废止。 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