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6号 2005-01-27 新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浙江、江苏、河南、甘肃、湖南、陕西、四川、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