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