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773号 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

2008-10-13 00:00 查看: 200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3号   2006-08-15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