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烟叶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已于近日公布施行,现将有关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和票证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会计核算 二、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二)删除《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三、其他收入合计”项目下的 “7.农业五税”项目,依次增设“7.契税”和“8.耕地占用税”两个项目,并将原“8.其他”项目调整为“9.其他”项目。 (三)在《税收电月报》的“税收收入合计”项目下增设“(十九)烟叶税” ,其对应的排列序号为141,“二、出口退税”及以后各项目依次后移。 (四)“烟叶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对收购烟叶的纳税人所征收的烟叶税:“契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项目反映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以上三项税收的预算级次划分问题,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税收票证使用和管理 上述各项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各类报表从7月份报送6月份数据时开始上报,具体报表任务请各地从总局FTP上下载使用。各地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