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65号 2005-06-03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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