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4]852号 ( 部分条款自2012年2月1日起废止) 2004-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本条失效]鉴于集团公司改制后取消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集团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集团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集团公司委托其控股的股份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集团公司老保单业务和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集团公司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条关于财产租赁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废止] 四、集团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集团公司总部集中申报缴纳。 五、[本条失效]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地方税种,可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后续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