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度 北京、重庆、河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北、广东、江苏、辽宁、山东、广西、海南、江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如有不实,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对财产权属不清的项目,暂不允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待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定权属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协助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查核实,督促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有关项目的权属划分清楚。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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