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55号 2005-06-2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