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财税[2006]130号 发文日期:2006-11-15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现将天津滨海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出口加工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继续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可减按l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叠加执行。
二、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三、关于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具体口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第1项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限于天津滨海新区所属的塘沽、汉沽、大港三个生态城区以及先进制造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化工区、临空产业区、海港物流区、滨海中心商务商业区、海滨休闲旅游区等七个功能区。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