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8号 2004-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信托税该怎么征? 对赌协议中股权交易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