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税屋提示—— 1、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五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2、财税[2008]1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本文第五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条款失效]
(一)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根据《通知》石脑油征收范围的注释,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二、关于改装改制车辆的界定
三、关于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
四、关于对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的征税 五、关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条款失效]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分别计算2003年、2004年、2005年年平均收率,将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关于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
七、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 |